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六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情况和调解需要,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帮助,被请求的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支持和配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的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干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