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及驾驶员(操作手)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审。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机,不得继续使用。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操作手),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