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营业性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