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核。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营业性维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