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十条已修改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应当到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停止使用,缴回牌证,不得按原用途转让、买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