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集体审定兵员。

在审定兵员时,应当依据各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批准身体、政治、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名要求批准或者不批准应征公民入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