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集体审定兵员。在审定兵员时,应当依据各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批准身体、政治、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名要求批准或者不批准应征公民入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