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负责征兵工作的部门成者专办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所确定的征兵数量,从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择优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