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二十八条有效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二)出具假户籍、假学历证明或者其他假证件;(三)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四)不执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标准,导致退兵;(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新兵审定与交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