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

(二)出具假户籍、假学历证明或者其他假证件;

(三)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不执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标准,导致退兵;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新兵审定与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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