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推进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构建健康社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