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条已修改热用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一﹚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二﹚增加供热面积;﹙三﹚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式;﹙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五﹚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