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热用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一﹚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
﹙二﹚增加供热面积;
﹙三﹚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式;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
﹙五﹚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
﹙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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