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一﹚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

﹙二﹚增加供热面积;

﹙三﹚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式;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

﹙五﹚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

﹙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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