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审定、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实现本市献血总量与用血总量的基本平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