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