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改善血液中心的采供血工作条件,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保证血液质量以及献血者、用血者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