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武汉血液中心(以下简称血液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采集、提供、调剂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