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自燃或者煤粉尘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视不同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