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流向中心城区。市、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煤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提供达标检测报告,对运输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应当予以劝返。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