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质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抽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的长效监督机制。煤炭经营企业和大型耗煤企业应当建立煤质检测制度和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