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上治安巡逻,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治安情况复杂和船舶集中的水上设置船舶停靠点,建立水上民警值班室,方便船舶安全停泊和在船人员报警、求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