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