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