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审计机关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