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