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