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