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