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权利第十二条有效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