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