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民族宗教、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