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第四十六条有效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听取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居民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文化生态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