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传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引导扶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市场化、社会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