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