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