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群众工作、生活的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次开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