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科普活动经费应当在科学事业费中列项,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科学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区、县科普活动经费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O.5元的标准由区、县财政予以保证,并逐年增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