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择业求职第六条已废止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