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成年人、残疾人就业和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外埠人员,除适用本条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才市场的管理,按照《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