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五章 规范市场秩序第四十条已废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