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四章 权力规制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应当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予以审查,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