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服务和信息共享的原则设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公示办理的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应当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