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企业经合法行政行为取得的权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