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区、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