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四)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