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八条有效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