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方自愿全部交回的;(二)全部征收的;(三)全部转让的;(四)承包期满的;(五)发包方依法全部收回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