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四十二条有效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或者依法流转。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并书面通知承包方,但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弃耕抛荒土地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弃耕抛荒土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