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九条有效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双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