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禁止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对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