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二条有效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剩余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和相应的社会保障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