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进行检查、考核。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做好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转业军人安置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其他相应就业培训中安排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国防动员、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军事设施保护、学生军训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