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并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驻地军事机关协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